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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41號令)合肥學院實施辦法(院行政〔2017〕215號)
發布人:學生門戶  發布時間:2018-11-02   瀏覽次數:1661

第一章

第一條為規范合肥學院學生管理行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依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有關法律、法規,依據《合肥學院章程》,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實施辦法適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專科學生(以下稱學生)的管理。

第三條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馬克思主義的指導地位,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堅持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為核心,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堅持依法治校,科學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規范管理行為,將管理與育人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堅持把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作為辦學宗旨貫徹“地方性、應用型、國際化”的辦學定位。

第四條學生應當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深入學習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增強法制觀念,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范,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增進身心健康,提高個人修養,培養審美情趣;應當秉承“厚德博學,善思致用”的校訓精神

第五條學校尊重和保護學生的合法權利,教育和引導學生承擔應盡的義務與責任,鼓勵和支持學生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

第二章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 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 參加社會實踐、志愿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 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 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 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有權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 憲法、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 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 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 按要求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 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 憲法、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學籍管理

在我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本科、專科學生的學籍管理依照《合肥學院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執行;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碩士研究生的學籍管理依照《合肥學院碩士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章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

第八條學校、學生應當共同維護校園正常秩序,保障學校環境安全、穩定,保障學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

第九條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參與管理的組織形式,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依章程參與學校管理。

學生會、學生公寓自我管理委員會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主要組織形式,也是學生反映意見和提出建議的重要渠道。

第十條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范,自覺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創造和維護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樹立安全風險防范和自我保護意識,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學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毆、賭博、吸毒,傳播、復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等違法違紀行為;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悖社會公序良俗的活動。

學校發現學生在校內有違法違紀行為或者嚴重精神疾病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協助有關部門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二條學校堅持教育與宗教相分離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

第十三條學校建立健全學生代表大會制度,為學生會、研究生會等開展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支持其在學生管理中發揮作用。

學生可以在校內成立、參加學生團體。學生成立團體,應當按學校有關制度要求提出書面申請,報學校批準并施行登記和年檢制度。

學生團體應當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制度范圍內活動,接受學校的領導和管理。學生團體邀請校外組織、人員到校舉辦講座等活動,需經學校批準。

第十四條學校提倡并支持學生及學生團體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長成才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

學生課外活動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

第十五條學生舉行大型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應當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獲得批準。對未獲批準的,學校應當依法勸阻或者制止。

第十六條學生應當遵守國家和學校關于網絡使用的相關要求,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和傳播非法文字、音頻、視頻資料等,不得編造或者傳播虛假、有害信息;不得攻擊、侵入他人計算機和移動通訊網絡系統。

第十七條學校建立健全學生住宿管理制度。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學校關于住宿管理的制度要求,不得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學校鼓勵和支持學生通過制定公約,實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獎勵與資助

第十八條學校每學年開展一次評獎評優活動。學校制定評獎評優制度,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體育競賽、文藝活動、志愿服務及社會實踐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九條對學生的表彰和獎勵采取授予“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優秀團干、優秀團員或其他榮譽稱號,頒發獎學金等多種形式,給予相應的精神勵或者物質獎勵。

學校對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以及確定國家獎學金、國家助學金人選等賦予學生利益的行為,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程序和制度,建立和完善相應的選拔、公示等制度。

第二十條學校積極爭取社會團體和個人出資設立獎、助學金,鼓勵和支持各部門引進校外獎、助學金,符合條件的學生可以按相關要求申請。

第二十一條學校貫徹執行國家助學貸款政策,加強與銀行的合作,積極幫助符合條件的學生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第六章學生處分

第二十二條學校制定學生違紀處分辦法,對有違反法律、法規,實施辦法以及學校紀律行為的學生,學校給予批評教育,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三條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

(一) 警告;

(二) 嚴重警告;

(三) 記過;

(四) 留校察看;

(五) 開除學籍。

第二十四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 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 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 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五) 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參與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

(六) 違反學校制度,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七) 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

(八) 屢次違反學校相關制度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五條學校給予學生處分,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學校對學生的處分,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恰當。

第二十六條在對學生出處分或者其他不利決定之前,學校需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

第二十七條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一律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包括學生的基本信息,出處分的事實據,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申訴的途徑和期限,以及其他內容。

處理、處分決定以及處分告知書等,需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以留置方式送達;已經離校的,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第二十八條學校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處分決定,由長辦公會研究決定,涉及學生重大利益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事先進行合法性審查。處分決定報安徽省教育廳備案。

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給予學生處分一般設置6-12個月期限,到期按《合肥學院學生違紀處分暫行辦法》規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處分后,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二十九條對學生的獎勵、處理、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學校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按學校要求期限離校,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七章學生申訴

第三十條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對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提出的申訴。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校相關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責法律事務的相關機構負責人等組成,必要時邀請專業人員參與

學校制定并施行《合肥學院學生校內申訴管理暫行辦法》,健全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組成與工作規則,提供必要條件,保證其能夠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

第三十一條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學校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三十二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內作出結論的,經學校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5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學校暫緩執行有關決定。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經復查,認為出處理或者處分的事實、依據、程序等存在不當,可以做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復查意見,要求相關職能部門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長辦公或者專門會議作出決定。

第三十三條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安徽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第三十四條自處理、處分決定或者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學校或者安徽省教育廳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處理、處分或者復查決定書未告知學生申訴期限的,申訴期限自學生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三十五條學生認為學校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實施辦法,侵害合法權益的;或者學校制定的規章制度與法律法規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抵觸的,可以向安徽省教育廳投訴。

第三十關于學籍學分、違紀處分學生申訴、學生公寓管理等的具體管理制度由學校另行制定。

第三十在我校接受高等教育的其他各類學生的管理參照本實施辦法實施。

三十八實施辦法2017年9月1日起,由學生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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