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表彰和獎勵我校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體育競賽、文藝活動、志愿服務及社會實踐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進一步調動學生學習實踐的主動性和積極性,激勵學生發揚“厚德、博學、善思、致用”的校訓精神,提升人才培養的質量,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學校全日制在校本、專科學生。
第二章獎學金管理機構
第三條學校由主要負責同志牽頭成立學生獎助學金工作委員會,全面負責學校獎學金評定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四條各二級教學機構由主要負責人牽頭成立本單位獎學金評審小組,負責本單位學生獎學金的初評工作;各設獎單位負責所設獎學金項目的組織實施工作,并報學生處(學生獎助學金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三章獎學金來源
第五條獎學金來源包括國家撥款;學校按一定比例從事業收入中提取的資金;國內外社會各界捐資贊助等。
第四章評選程序
第六條各設獎單位按規定比例向各二級教學機構分配獎學金評獎名額。
第七條各二級教學機構獎學金評審小組初定獲獎學生名單、獎學金等級,經公示后報校設獎單位審核,初選結果在全校公示,接受師生監督,公示無異議后,統一發放;評定結果由學生處備案。
第五章獎學金種類、等級、評選條件及獎勵標準
第八條獎學金的種類為新生入學獎學金、優秀學生獎學金、各類單項鼓勵獎學金、學科和競賽獎學金、特別獎學金、國家獎助學金、師范專業獎學金和由社會捐資設立的優秀學生獎學金(含資助性獎學金)等。
(一)新生入學獎學金
為鼓勵優秀學生報考我校,特設立新生入學獎學金對高考成績優異且順利進入學校學習的學生進行表彰。新生入學獎學金的評選名額、獎勵標準由校招生辦公室根據當年新生整體情況專門制定評選辦法并組織評選,報校長辦公會審定后頒發。
(二)優秀學生(學年綜合測評)獎學金
1.評選資格
優秀學生(學年綜合測評)獎學金是對在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道德品質優良,模范遵守大學生守則和學校有關規章制度;熱愛所學專業,勤奮學習,成績優秀;積極參加社會實踐、義工和體育鍛煉、文體活動等方面表現突出,學年綜合測評成績優秀的學生進行表彰而設置的獎學金。
有一門或以上課程補考的學生不得評為一等及以上獎學金。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參評資格:
凡學年思想政治表現評定不合格;
(2)學年內收到校級通報批評或各種違紀處分;
(3)所修課程(公共選修課除外)一門以上補考不及格,
(4)故意損壞教學儀器設備或其他公物;
(5)一學期缺課累計10學時以上;
(6)體育俱樂部或體質健康測試成績不合格;
2.獎勵標準
特等獎學金:占學生總人數的1%(以二級教學機構為單位評選),每人每年2000元;
一等獎學金:占班級學生總人數的4%,每人每年1000元;
二等獎學金:占班級學生總人數的6%,每人每年600元;
三等獎學金:占班級學生總人數的10%,每人每年400元。
按四舍五入計算各等級段獲獎人數,一、二、三等獎總數比例不超過班級學生數的20%,各等級獎間、三等獎最后的平行名次按金額相加平均發放,如班級一等獎學金名額不足一人按一人計算;特等獎在各二級教學機構范圍內按照學生總人數的1%評選。
3.評選辦法
優秀學生獎學金的評審工作由各二級教學機構負責,以班級為單位每學年評選一次,輔導員(班主任)具體組織實施,要求對照評選條件,嚴格把關。獲獎名單由各二級教學機構審核、公示后,報學生處審核、公示、批準。
(三)單項鼓勵獎學金
1.表彰對象
在學校學年評優評獎活動中獲優秀學生干部(含學生會、學生社團聯合會、體育俱樂部、新聞中心等的學生干部、學生社區自我管理委員會、學生事務中心助理等)、“三好”學生、優秀團員、優秀團干、優秀畢業生、優秀學生工作者;在創建優良學風班、五四紅旗團支部、文明寢室等精神文明建設中表現突出、受到校級以上通報表揚者。在獲得榮譽證書同時,可給予一定獎勵。
學校相關職能部門根據學校發展需要及實際情況設置單項針對學生的榮譽獎勵,具體評定程序由設獎部門制定,并報學校批準實行。
2.獎勵標準
各單項獎勵原則上,個人獎勵不超過200元獎金或獎品,班級(團支部)不超過500元獎金或獎品,“文明寢室”不超過200元獎金或獎品。
(四)學科、技能與體育競賽獎學金
設立學科、技能、體育競賽獎學金旨在表彰和獎勵在由政府部門、學校或其他社會組織舉辦的、與學科專業關系緊密的大學生課外競賽活動中取得榮譽的學生,鼓勵學生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用模范行動帶動和影響全體學生,推動我校校風建設和學風建設。
1.學科、技能與體育競賽獎學金在每年9月由各院(系)或組織參與競賽部門集中根據學校相關制度規定進行提名申請,評定材料由設獎部門審核、匯總,并經公示無異議,由校獎助學金工作委員會審定后發放。過程材料需歸檔并報學生處備案。
2.獎勵標準
依照《合肥學院學科和技能競賽活動實施辦法》等相關制度執行。
(五)校長特別獎學金
學校對在重要活動、重大事件處理中表現特別突出的學生個人或集體,給予特別獎勵。評定由二級教學機構或相關職能部門會同學生處提名(表彰對象、獎勵標準),經校獎助學金工作委員會審定后在全校范圍內公示,公示無異議后發放。
(六)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
根據《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按照省財政廳、教育廳分配的名額由各二級教學機構等額評出國家獎、助學金初評名單經公示后報學生處審核。國家獎學金,每人每年8000元,國家勵志獎學金,每人每年5000元,國家助學金,每人每年2000—4000元 。
(七)師范專業獎學金
為鼓勵師范專業學生在校期間刻苦學習,奮發向上,畢業后獻身社會主義教育事業,設立師范專業獎學金。
1.發放范圍:在安徽省范圍內從事教育及相關工作的;省外生源的師范專業畢業生回原籍從事教育及相關工作的;赴老少邊困地區及參加“三支一扶”、西部計劃、特崗教師等從事教育及相關工作的。
2.發放標準:師范專業獎學金每生每年發放500元,按學制年限在畢業后一次發放到位。
3.師范專業獎學金由相關部門根據上級要求和工作實際制定專門工作方法,做好管理與發放工作。
(八)由社會捐資設立的優秀學生獎學金
根據學校與社會捐資、獎學金出資方商定的評選辦法,每年評出社會捐資獎學金獲得者若干名,獎學金金額按捐資協議確定。
(九)學校根據發展情況和條件,按實際需要增設的單項獎學金。具體評獎條件和獎勵標準另行制定,并報學校批準、實行。
第六章獎學金管理和發放
第九條學校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和各二級教學機構在認真做好評審和推薦工作的同時,務必加強對就獎學金發放和使用的管理,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原則,嚴格按文件規定評審和發放,不得截留、挪用,秉承“誰設立、誰負責”的工作原則,接受校紀檢監察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的工作檢查、督查,對在獎學金發放和使用過程中弄虛作假的,除追回違規所得外,并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條獎學金證書由學校統一印制。
第十一條社會捐資獎學金(含資助性獎學金)根據與贊助者達成的協議,可以給予贊助者冠名權,冠名權以在證書里出現“該獎學金由某某提供”或者“某某獎學金”為體現方式。
第十二條獎學金評選時間一般為每年9至10月份。由社會捐資的其他類別的獎學金,由學校與捐資者協商確定。
第十三條各類獎助學金通過“校園一卡通”或學生聯名銀行卡直接發放給受獎助學生。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學生處負責解釋,自2017年9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