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體現黨和國家對大學生特別是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關懷和愛護,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切實做到不讓一個學生因家庭經濟困難而失學,根據國家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著公開、公平、公正和實事求是、重點幫扶的原則,嚴格規范程序,做好經濟困難家庭學生學費減免工作。
第二條 學費減免對象為全日制本科在校學生中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無力繳納學費的學生。
第三條 申請學費減免的學生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思想政治表現好,品行端正,遵紀守法,尊敬師長,團結同學,熱愛勞動;
2、勤奮學習、積極向上;
3、生活儉樸,無不良習慣,無高消費情況。
第四條 學費減免標準
1、烈士子女、孤兒,減免100%學費;
2、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單親家庭學生、殘疾(重病)學生、父母(重病)殘疾學生,減免50%學費;
3、國家政策規定減免學費的情況以及其他特殊情況,根據上級政策和學生實際情況確定減免學費額度。
第五條 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學費減免實施的指導工作。各二級學院按本規定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工作,學生處、財務處負責具體審核、發放工作。
第六條 學費減免工作程序
1、申請學費減免的學生,向所在二級學院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合肥學院學生學費減免申請審批表》,如實提供家庭成員情況、收入情況、個人情況以及家庭所在地(鄉鎮、街道)民政部門出具的家庭困難情況等證明材料;
2、各二級學院經班級民主評議、學院黨委會研究審核,通過學費減免申請名單;
3、學生處負責組織審核學費減免申請材料,經學生處處務會審核通過后,財務處負責辦理學費減免財務手續;
4、各二級學院應對學費減免的學生進行回訪。
第七條 學費減免工作按學年進行,一般安排在每學年秋季學期進行。在學校年度經費預算額度內,由學生處根據申請學生實際情況進行核定。
第八條 申請學費減免的學生應優先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積極參加校內外志愿服務、勤工助學活動。
第九條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減免學費:
1、違反國家法律或校規校紀,本學年受過警告及以上紀律處分的;
2、上一學年內累計有兩門以上(含兩門)課程考試(含補考)不及格的(烈士子女,孤兒除外);
3、學制規定年限內未完成所學專業而延長學制的(因病休學等特殊情況除外);
4、生活鋪張浪費,存在高消費情況;
5、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
6、其他不予減免學費的情況。
第十條 被批準減免學費的學生,在享受學費減免的相應學年內,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回減免的學費:
1、觸犯國家法律,被追究刑事法律責任的;
2、受到學校紀律處分的;
3、通過弄虛作假、欺騙學校獲得減免學費的;
4、其他應予追回減免學費的情況。
第十一條 對在學費減免工作中弄虛作假的單位和個人,除收回全部減免學費資金外,還將視其情節輕重對有關單位和當事人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十二條 每生每年原則上只能享受一次各類學費減免,不得重復享受。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3年秋季學期起施行,由學生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