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勤工助學工作,加強對學生勤工助學活動的管理,確保我院學生勤工助學活動健康開展,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培養學生的勞動觀念和自強自立精神,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第21號令)、《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教財〔2007〕7號)及《關于進一步做好大學生勤工助學工作的意見》(中青聯發[2005]14號),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勤工助學活動是指學有余力的學生利用課余時間參加、以自立成才為目的,多層次、全方位的有償社會實踐活動。
第二條 勤工助學——勤工是手段,助學是目的。通過勤工助學活動幫助學生提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能力和觀念,保證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通過自己的勞動所得順利完成學業。
第三條 我院家庭經濟困難、品學兼優且學有余力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均可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第四條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學院和用人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不得參加傳銷等國家明文禁止的以及有損大學生形象、有礙社會公德的活動。
第五條 學生私自參加院外勤工助學活動,學院不承擔相關責任。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學院設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掛靠學生處,負責勤工助學活動的管理、服務與協調。
第七條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的在對全院勤工助學管理中有以下職責:
1、根據需求,選拔、培訓、安排學生參加各類勤工助學活動。
2、負責勤工助學基金的籌措、管理、使用及勤工助學酬金的發放。
3、實施其它有關學生勤工助學的管理和服務事項。
第八條 任何學生個人、團體或用人單位未經“中心”許可,不得在院內招錄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第九條 學生因參與勤工助學活動遭遇責任事故或經濟糾紛,由“中心”協助系部、當事人進行處理。
第三章 申請條件及程序
第十條 申請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遵紀守法,品德優良;
2、學習認真,成績合格;
3、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4、服從管理,工作負責;
5、身心健康,團結協作。
第十一條 勤工助學活動采取推薦上崗和競聘上崗兩種形式確定上崗人選,具體根據崗位性質而定。勤工助學崗位人員的錄用,應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綜合考慮申請學生的困難程度和實際表現。
第十二條 符合申請條件的學生,須向所在系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合肥學院學生勤工助學申請表》,再由系進行審核、登記、建檔,并根據學生貧困情況及學院下撥的勤工助學名額,確定上崗學生名單,報送“中心”審批。
第十三條 學生經系推薦、“中心”審核后,方可辦理錄用登記手續,在規定時間內憑“中心”的錄用通知單、學生證到用人單位報到上崗。
第十四條 需要公開招聘的崗位,由“中心”及時發布招聘信息,公布待聘崗位,提交過勤工助學申請且未在崗的學生可以參加應聘,“中心”會同用人單位進行擇優錄用。
第四章 崗位設置與信息發布
第十五條 院內勤工助學崗位設置的原則
1.不能替代院內教職工的本職工作;
2.不能與學生學習時間發生沖突;
3.學生力所能及;
4. 具備安全的工作環境
第十六條 勤工助學崗位按崗位類別分為固定崗和臨時崗兩種。固定崗是指相對穩定、時間較長(一個學期以上)的勤工助學崗位;臨時崗是指時間較短、具有臨時性、突擊性的勤工助學崗位(時間一般不超過 1個月)。
第十七條 院內有關單位和部門如需設立勤工助學固定崗位,必須于每學年末向“中心”提出申請,并填寫《合肥學院勤工助學崗位申請審批表》,“中心”根據其崗位性質、職責及要求核定其崗位設置、用工數量和標準;臨時崗位必須提前3天“中心”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 每學年初,“中心”根據用人單位的需求確定勤工助學崗位數量、待遇及崗位要求,面向全院公開發布;臨時崗位隨時發布。
第五章 崗位管理
第十九條 學生進行勤工助學活動,應限于假期和課余時間,不得以參加勤工助學為由缺勤,影響正常教學及集體活動。學生因勤工助學而影響專業學習的,“中心”有權調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學活動。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根據崗位要求,結合每個上崗學生的具體情況,確定其上崗工作時間。為保證學生的學業和身體健康,學生每月工作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30小時。
第二十一條 為了給更多學生提供勤工助學機會,原則上參加勤工助學的學生一人一崗,不允許同時兼任多個崗位的工作,對于擅自同時兼任多個崗位的學生只按一個崗位給予酬金。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招錄未經“中心”許可的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否則責任自負。
第二十三條 勤工助學學生須自覺遵守用人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用人單位的管理,按時到崗。工作期間無特殊情況不得擅自離崗。若出現違反用人單位規定的行為,用人單位視情節輕重,有權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或辭退。出現不按要求違規操作等方面事故,其責任由上崗學生承擔。
第二十四條 勤工助學學生因故不能正常上崗,須事先向用人單位請假;中途因故要停止勤工助學活動,需提前兩周向用人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用人單位及系審批后,報“中心”備案,以便作相應調整;對于擅自離崗學生,扣發當月工資,且此后不再受理其勤工助學申請。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保護學生勤工助學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為勤工助學學生提供良好的安全工作條件和環境,不得要求學生從事不適合學生的工作,禁止以招聘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為借口從事任何形式的違法活動。
第六章 考核與酬金發放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本著培養、提高學生的綜合能力及素質為目標,負責對勤工助學學生進行管理與考核,定期(按月)對其工作情況進行檢查和驗收,并將檢查、考勤情況如實填入《合肥學院學生勤工助學月報表》。
第二十七條 《合肥學院學生勤工助學月報表》中,學生表現分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用人單位在月考表中填報的優秀比例不得突破上崗人數的1/5(可以四舍五入);上崗學生為5人(含5人)以下的,優秀為1人。考核不合格的,當月獲60%的報酬,如一學期內兩次月考不合格,則取消其上崗資格。
第二十八條 校內固定崗位按月計酬,以每月20個工時的酬金為計酬基準,可適當上下浮動,校內臨時崗位按具體工時計酬。學生勤工助學工時計酬標準原則上按每小時12元人民幣發放。
第二十九條 每月底至下月初,各用人單位將《合肥學院大學學生勤工助學月報表》送交“中心”,作為核定發放勤工助學酬金的依據;“中心”及時審核考勤報表,計算工資,原則上每月15日前將上月工資表送至財務處發放至學生銀行卡。遲交的考核表將延遲至下一個月處理。
第三十條 涉及學校助學、助研等特殊崗位的用工時間及酬金另行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